乐山市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乐山市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经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为振兴乐山教育,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广泛接受国内外各界团体、个人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家机关各级部门的捐赠。资助、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建设,奖教奖学、扶贫助学,开展各种支教活动。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14.2万元,来源于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乐山市教育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乐山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市教育局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尊师重教的先进单位、个人。组织尊师重教的各种活动。 (二)奖教奖学、爱心助学,资助各类贫困学生入学。 (三)扶持贫困山区教育事业发展,扶助农村学校留守儿童之家的建设,资助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 (四)选派组织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到国内外学习、考察活动。 (五)指导、协调县(市、区)教育基金分会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1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努力工作,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承担责任; (三)廉洁奉公,乐于奉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其它理事会认为重要的决定; (五)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本条适用于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由境外人士担任的基金会。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1/3〗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适用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或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基金会〗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业务主管部门预算安排; (二)募捐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宣传、奖励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二)组织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到国内外学习、考察; (三)扶持贫困山区教育事业发展; (四)爱心助学,扶贫济困,资助贫困学生; (五)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扶持薄弱学校完善设备设施,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义演义卖活动; (二)专项募捐活动; (三)投资企业或自主经营; (四)委托理财、购卖债券; (五)存入银行。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支持两边一川教育事业; (二)扶持特殊教育发展。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7年7月 21日第5 届第 14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乐山市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依照《乐山市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资金的科学管理和有 效运作,实现对基金会各类经济活动的综合管理。 第四条 (一)基金会募集和接受捐赠的资产; (二)基金会开展各类慈善公益活动所产生的项目资金支出; (三)基金会的日常行政事务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会务费等)。 第二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五条 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办事,杜绝违反财经法规、制度和有损基金会声誉的行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支付现金; (二)负责按规定办理银行存取款和各类费用结算业务; (三)负责按期编制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进行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负责银行结算票据、发票收据和其他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和缴销; (五)负责审核基金会的报销原始单据,编制、审核、整理、装订和凭证保管; (六)负责基金会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编制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定期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七)负责保管捐赠协议、项目协议及其他合同文本; 第六条 (一)负责汇总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 (二)负责管理会计账套,登载会计账薄,编制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 (三)负责编制、申报本基金会财务审计报告; (四)负责保管本会会计凭证、账薄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数据及资料,及时为本会执行财务、开展业务提供各项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第八条 预算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程序:年末,基金会办公室根据基金会次年的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安排,结合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收支预算草案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草案,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签批,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一)理事会通过的年度预算,按预算执行; (二)年度预算费用开支由理事长审批后支付; (三)超年度收支预算10万元以上的大额费用开支或50万元以上的非定向项目资金支出,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四)基金会资金或其他资金如需投资运营而实现保值增 值,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定向捐赠项目资金按捐赠协议规定和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由理事长签批后予以支付。 第四章 第十条 现金开支范围有: (一)因公出差必要的差旅费借支或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 (二)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的现金支出,包括救助款、慰问金等; (三)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四)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五章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六章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七章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八章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乐山市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乐山市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一)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三) 其他需要公布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第五条 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基金会每季度整理编辑一期简报,向理事会成员、主管部门通报季度活动开展情况。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乐山市教育基金会 理事会会议及记录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基金会理事会的决策职能,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乐山市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及记录制度。 一、参加人员和时间 1.出席人员:理事长、理事、秘书长 2.列席人员:监事、基金会人员 3.主持人: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4.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5.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理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1.制定、修改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9.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议记录纪要 1.会议记录:会议必须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工作由秘书处负责,一般二人记录。会议记录除既定事项外,临时动议事项也要记录。每一次会议记录,都要由会议召集和主持人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2.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要准确,体现会议决议。会议纪要撰写后交秘书长核稿,由理事长签发。会议纪要从开会到发出一般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印发与会人员及相关部门领导。 3.存查归档:会议记录本每年要定期归档保存。凡印发的会议纪要连同签发底稿及议题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四、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乐山市教育基金会接收捐赠流程 一、基金会与具有捐赠意向的企业、个人建立联系,双方就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等进行前期沟通,达成捐赠共识。 二、双方共同商议,确定捐赠协议、规范管理等有关文件。 三、双方代表签署捐赠协议。 四、捐赠方按照捐赠协议要求将捐赠资金和物资转入基金会,基金会出具“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文件和接收证明,并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五、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要求使用捐赠资金和物资,并定期向捐赠方提供反馈信息,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书。 六、捐赠资金因项目完成、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基金会提前与捐赠方联系,双方共同协商善后事宜。 |